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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
2015年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结项成果,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扛鼎之作,孙长永教授领衔刑诉研究团队精心打造,18个专题全面考察刑诉法制40年,展望刑诉法制未来发展方向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为了使这项研究达到应有的深度,我们选择了专题研究的方式,共确定了十八个专题,大体上涵盖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其中,除简易程序(1996年入法)和技术侦查、特别程序(2012年入法)三个专题涉及的立法历史较短以外,其他各专题相关的制度均已经实施四十年以上。
在每一个专题中,首先对某一具体制度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简要而系统的回顾,然后重点对制度发展的主要成就进行梳理总结,对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对制度的发展前景提出方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依据课题组自己所作的调研以及大量的公开数据和典型案例,力争对每一专题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学术增量,突出实施中的成绩和问题,体现反思性和实证性。
书籍目录:
目录
前言1
章刑事管辖制度1
一、刑事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5
二、刑事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10
三、刑事管辖制度的实践探索18
四、刑事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26
五、完善刑事管辖制度的建议35
第二章刑事辩护制度43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重建期47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发展期51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发展期60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深化改革期65
五、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的历史成就71
六、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现实难题75
七、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展望91
第三章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95
一、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恢复和重建99
二、“严打”期间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102
三、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复苏和探索发展109
四、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展123
五、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33
六、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前景展望145
第四章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153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157
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171
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184
第五章取保候审制度201
一、取保候审制度四十年的演变历程205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情况214
三、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225
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229
第六章刑事拘留制度241
一、刑事拘留制度的立法沿革245
二、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53
三、刑事拘留制度的实施情况262
四、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277
第七章逮捕制度287
一、逮捕制度的恢复和重建292
二、逮捕制度的发展完善298
三、逮捕制度的实施情况312
四、对逮捕制度的反思330
五、逮捕制度的改革展望354
第八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59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发展历程363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情况378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394
第九章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规则405
一、证明标准制度的发展历程410
二、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规则实践运作效果的考察420
三、裁判风险和疑罪从无判决的现实障碍432
四、走向结果中立447
第十章侦查讯问程序459
一、侦查讯问程序的立法发展463
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探索和实施情况471
三、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的治理及其成效478
四、侦查讯问其他程序规则的实施情况496
五、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503
第十一章搜查、扣押制度513
一、搜查、扣押的权利干预特性517
二、搜查、扣押的立法嬗变520
三、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的实践探索528
四、搜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536
五、扣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544
六、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549
七、扣押制度的完善554
第十二章技术侦查
559
一、技术侦查的立法发展563
二、技术侦查的司法实践566
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577
四、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585
第十三章刑事审普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改革595
一、审普通程序的发展回顾599
二、审普通程序的实施困境及其原因608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经验和局限617
四、审普通程序改革的路径评析与前景展望630
第十四章刑事简易程序643
一、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文本考察648
二、刑事简易程序实施中的经验与问题656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前瞻674
第十五章刑事第二审程序679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立法演变683
二、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实施情况695
三、对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反思和展望711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725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传统和现代框架729
二、死刑核准权“下放”地方的背景经过及理性反思731
三、死刑核准权的回归735
四、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741
五、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前瞻751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757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发展与指导理念761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体系764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情况774
四、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787
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793
第十八章刑事特别程序803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807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821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831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844
作者介绍:
作者简介
主编简介
孙长永
1964年生,安徽寿县人,国家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入选第二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诉讼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刑事诉讼法教学团队负责人。兼任第四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现代法学》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先后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公开出版《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沉默权制度研究》《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等个人专著4部,在《法学研究》等中外文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教学、科研成果荣获教学成果二等奖、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0余项。曾获“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重庆市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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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
作者简介
主编简介
孙长永
1964年生,安徽寿县人,国家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入选第二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诉讼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刑事诉讼法教学团队负责人。兼任第四届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第七届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现代法学》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先后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等省部级以上项目10余项,公开出版《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沉默权制度研究》《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等个人专著4部,在《法学研究》等中外文专业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教学、科研成果荣获教学成果二等奖、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中青年诉讼法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10余项。曾获“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重庆市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撰稿人简介
撰稿人简介
姓名
现任职务、学位
其他情况
撰写章节
孙长永
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副主席,诉讼法学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刑事诉讼法教学团队负责人,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高教司副司长(挂职),《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
章至第三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五章
兰跃军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曾挂职担任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
第四章
李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教授,法学博士
曾挂职担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一年
第九章
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曾挂职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一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第十八章、三、四部分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第十二章
刘静坤
中国政法大学全面依法治国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曾任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代理审判长,参与起草“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等改革文件和司法解释
第十六章
刘梅湘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曾挂职担任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一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第五章
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十四章
向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第十七章
王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曾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审判长,并在人民法院刑三庭借调工作一年,参与起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章、第十八章第二部分
纪虎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曾挂职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助理一年
章
吴杨泽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
全国检察理论调研骨干人才,中共山西省委全面依法治省专家咨询团成员
第十五章
李冉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第十三章
蒋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一章
武小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第六章
陈真楠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禹得水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第三章
前言
前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通过的还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六部重要法律。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区区164个条文,但它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管辖、辩护、回避、强制措施、证据、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等基本制度,以及立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程序、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基本诉讼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从“依据政策”正式转向“依据法律”,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过程被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此后,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1996年、2012年)和一次小修(2018年),均是在1979年立法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因此,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至201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强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并且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制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首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健全,刑事诉讼活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以《刑事诉讼法》等成文法为主体、以中央政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以及地方性规则为补充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各自的职权以及诉讼参与人有序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得到不断完善。例如,强制措施制度不断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羁押率持续下降;辩护制度持续发展,从只有审判阶段的委托辩护,发展到今天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电子取证、技术侦查以及搜查、扣押等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使得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更加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和人权保障;审判程序逐渐多元化,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一起,形成了有机衔接的体系;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因《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得到巩固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2018年终于实现法律化、体系化,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不断扩大;通过对《国家赔偿法》的多次修正,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的实施。再次,刑事诉讼的技术规则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程序法治的细节日益受到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待遇得到持续改善。例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专用制服以及法槌的启用,法官开庭时检察官、律师及旁听人员必须起立,法庭秩序规范的不断细化等,不断彰显出法庭的威严和法官的崇高地位;对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性要求日趋严格;法庭上对证人、鉴定人的质证规则不断完善(例如对鉴定意见允许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进行质证);远程视频作证和远程视频开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技术等得到普遍应用;律师会见在押被追诉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预约;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不断完善,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道待遇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细节上的进步表明,理性、文明的法定程序在内涵方面不断丰富,它不再仅仅是高堂之上的强制规范,同时也逐步内化为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自觉行为规范。后,也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的真实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查明事实真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刑事司法价值观。正是在新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并积极推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并且维持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也得到较好的保障,不断完善的法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制应当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配置不够科学,不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权制衡原则。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效约束不足,对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重要侦查行为缺乏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程序;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同时享有批准逮捕的权力,而法院对逮捕决定却无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至于被追诉人的命运几乎完全掌握在作为公诉案件“原告”的检察机关手中。相比之下,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较弱,基本上限于定罪和量刑,难以对强大的侦查权力、公诉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以至于一些专门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第二,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诉讼地位不高。例如,国际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得到确认,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至今仍然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多数被追诉人在羁押状态下等候审判,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和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逮捕决定无权申请司法审查。近年来有关部门推行“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因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其实际覆盖面和效果仍然有限。第三,对专门机关侵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诉讼内救济机制,以至于一些被追诉人及其家属不得不通过上访、信访等诉讼外途径寻求救济,有的辩护律师不得不通过当庭“死嗑”或者利用自媒体曝光等非正常方式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完全贯彻法治原则,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够健全,以至于无辜的自由民——无论是普通务工人员,还是民营企业家或其他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都可能沦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以后,很难被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只要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99%的被告人终被定罪判刑,获得无罪判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而言简直比登天还难。不少案件在无辜者被判刑入狱多年之后,由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或者由于当事人及其家属长期申诉,或者经媒体持续报道,司法机关才发现原判错了,不得不通过再审予以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被滥用以及冤错案件的一再出现,导致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刑事司法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早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中就已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四十多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刑事诉讼法制实施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且对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国家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既有对《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全面研究,也有对刑事诉讼中某一具体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例如,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陈卫东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和《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等著作,先后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对于该法实施问题的研究更是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心议题。其中,尚权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重点围绕辩护制度相关问题,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核实证据权,非法证据排除、刑辩律师执业风险、职业伦理、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发布了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贯彻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为中心,组织力量并委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多份调研报告,并且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带领的团队对1996年和2012年两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调研,自2007年起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专著,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人主持的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也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给予持续关注。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先后组织了多个调研团队,在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形成了十余篇调研报告。至于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某一具体制度(如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律师辩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会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和解,等等)的调研成果,则不计其数。
不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研究,除左卫民教授带领的团队以外,很少具有连续性,绝大多数成果都只是对1996年或者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一段时间内有关问题的研究。由于调研的时间较短,难以对刑事诉讼法制的变化和实施情况进行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
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书取名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意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为了使这项研究达到应有的深度,我们选择了专题研究的方式,共确定了十八个专题,大体上涵盖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其中,除简易程序(1996年入法)、技术侦查和特别程序(2012年入法)三个专题涉及的立法历史较短以外,其他各专题相关的制度均已经实施四十年以上。在每一个专题中,我们首先对某一具体制度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简要而系统的回顾,然后重点对制度发展的主要成就进行梳理总结,对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对制度的发展前景提出方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依据课题组自己所作的调研以及大量的公开数据和典型案例,力争对每一专题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学术增量,突出实施中的成绩和问题,体现反思性和实证性。书中援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官方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权威文本,统计截止时间一般为2018年12月31日,只有个别专题援引了2019年度的官方统计数据。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推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反思,严肃认真地对待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努力在我国尽快建成符合本国国情和司法规律、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当代刑事法制发展趋势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让正当法律程序真正成为所有国民自由权利的可靠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控制篇幅,本书对正式法律的名称,通常仅表述为《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同时,对四个常见的法律解释性文件,使用了缩略语。具体包括:(1)《六机关规定》,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1998年《六机关规定》”,即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2012年《六机关规定》”,即2012年12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规定。(2)《法解释》,指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1998年《法解释》”,即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同年9月8日起施行的上述解释(法释〔1998〕23号);“2012年《法解释》”,即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解释(法释〔2012〕21号)。(3)《检规则》,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1999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2012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2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2019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4)《公安部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1987年《公安部规定》”,即1987年3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1998年《公安部规定》”,即1998年5月14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2012年《公安部规定》”,即2012年12月13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规定。如果没有在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名称前加上年度,则指目前有效的文本。
本书是本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时的自选课题《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的终成果。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框架由本人提出,由各撰稿人分工撰写初稿,经本人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再由各撰稿人进行修改,后由本人审改定稿。
虽然我们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尽了努力,在后统稿时又进行了反复的交流和校改,但书中观点和资料使用等仍然难免不当甚至存在错误之处,各专题的写作风格也不完全一致,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在本课题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全国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中宣部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经费资助,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部分经费资助,本学科的博士生唐益亮、施珠妹、林偶之、李艳飞和硕士生潘运、吴义雅、刘宇、李昭靖、黄雪宁、方彬彬等同学对书稿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需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团队,对全书的内容进行了非常认真、细致的编辑加工,使得原稿中存在的一些文字表述、标点、注释体例、数据计算等方面的问题得到纠正。当然,书中可能存在的疏漏甚至错误之处,责任仍由作者承担。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0年12月于重庆
目录
目录
前言1
章刑事管辖制度1
一、刑事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5
二、刑事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10
三、刑事管辖制度的实践探索18
四、刑事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26
五、完善刑事管辖制度的建议35
第二章刑事辩护制度43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恢复重建期47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发展期51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发展期60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深化改革期65
五、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的历史成就71
六、刑事辩护制度面临的主要矛盾和现实难题75
七、刑事辩护制度的未来展望91
第三章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95
一、改革开放以来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恢复和重建99
二、“严打”期间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102
三、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复苏和探索发展109
四、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发展123
五、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33
六、刑事案件陪审员制度的前景展望145
第四章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153
一、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立法发展157
二、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实践探索171
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184
第五章取保候审制度201
一、取保候审制度四十年的演变历程205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情况214
三、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225
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229
第六章刑事拘留制度241
一、刑事拘留制度的立法沿革245
二、刑事拘留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253
三、刑事拘留制度的实施情况262
四、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277
第七章逮捕制度287
一、逮捕制度的恢复和重建292
二、逮捕制度的发展完善298
三、逮捕制度的实施情况312
四、对逮捕制度的反思330
五、逮捕制度的改革展望354
第八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359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发展历程363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情况378
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建议394
第九章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规则405
一、证明标准制度的发展历程410
二、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规则实践运作效果的考察420
三、裁判风险和疑罪从无判决的现实障碍432
四、走向结果中立447
第十章侦查讯问程序459
一、侦查讯问程序的立法发展463
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探索和实施情况471
三、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方法的治理及其成效478
四、侦查讯问其他程序规则的实施情况496
五、侦查讯问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503
第十一章搜查、扣押制度513
一、搜查、扣押的权利干预特性517
二、搜查、扣押的立法嬗变520
三、我国搜查、扣押制度的实践探索528
四、搜查制度实施中的问题536
五、扣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544
六、刑事搜查制度的完善549
七、扣押制度的完善554
第十二章技术侦查
559
一、技术侦查的立法发展563
二、技术侦查的司法实践566
三、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577
四、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585
第十三章刑事审普通程序与庭审实质化改革595
一、审普通程序的发展回顾599
二、审普通程序的实施困境及其原因608
三、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经验和局限617
四、审普通程序改革的路径评析与前景展望630
第十四章刑事简易程序643
一、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文本考察648
二、刑事简易程序实施中的经验与问题656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发展前瞻674
第十五章刑事第二审程序679
一、刑事第二审程序的立法演变683
二、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实施情况695
三、对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反思和展望711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725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传统和现代框架729
二、死刑核准权“下放”地方的背景经过及理性反思731
三、死刑核准权的回归735
四、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741
五、死刑复核制度改革前瞻751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757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发展与指导理念761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体系764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实施情况774
四、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787
五、完善审判监督程序的建议793
第十八章刑事特别程序803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807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821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831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844
章刑事管辖制度
刑事管辖制度
章
目次
一、刑事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一)审判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二)职能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三)专门管辖制度的演变
二、刑事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
(一)关于刑事审判管辖
(二)关于职能管辖
(三)关于军事法院的管辖权
三、刑事管辖制度的实践探索
(一)异地审理
(二)集中管辖
(三)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
四、刑事管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职能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审判级别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三)审判地域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专门管辖的规范性不足
五、完善刑事管辖制度的建议
(一)贯彻公正审判的理念,引入法官法定原则
(二)完善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立法
(三)加强对监察机关刑事管辖权的法律约束
(四)完善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
刑事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域外国家和地区,刑事管辖通常指的是审判管辖,主要解决的是案件审理法院的适格性问题。普通法院的管辖又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竞合管辖、牵连管辖、移转管辖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刑事管辖制度具有独特性,除审判管辖制度外,还有职能管辖制度。2012年之后,我国的刑事管辖制度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在审判管辖方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规范对传统的管辖制度,在内容上作了一些修正和补充;在职能管辖方面,监察体制改革改变了原来基本上由公检法三机关垄断职能管辖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集中管辖制度的尝试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都是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重大探索。总体上看,我国刑事管辖制度不断完善,但也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1979年《刑事诉讼法》经历过三次重大修改,其中每一次修改都有关于管辖制度的内容,只是刑事管辖制度的基本框架没有发生特别重大的变化。概括而言,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和变化主要涉及审判管辖、职能管辖和专门管辖三个方面。
(一)审判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从1996年至今,《刑事诉讼法》关于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级别管辖制度,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转管辖制度。
在级别管辖方面,从1996年至2018年,《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制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和范围上。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 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二)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据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刑事案件,其中类是“反革命案件”,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改为“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这是因为反革命案件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当时立法机关已经考虑将《刑法》中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已经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界定。但考虑到《刑法》尚未修改,为保持与《刑法》的衔接,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还是保留了“反革命案件”的表述。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2012年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删除了“反革命案件”的规定,同时增设了“恐怖活动案件”,这是因为,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我国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考虑到这类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案件的情节也比较复杂,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管辖法院较为适宜。 李寿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9页。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是“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删除了“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将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予以删除。1996年的修改,主要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不能因为是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就提高案件的管辖级别,这种犯罪如果判不了无期徒刑、死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是可以的。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2012年的修改,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来我国的外国人数量增多,加上基层法院办案能力不断提高,将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放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条件已经成熟”, 李寿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49页。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管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已经不合时宜。
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移转管辖方面,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上述内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实践中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1983年8月16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发布通知,提出“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审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这主要是基于当时刚刚开始的“严打”斗争的需要。同年12月2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再次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上,直到1987年,个别省份仍然存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审普通刑事案件的情况。 参见《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死刑的审普通刑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法(研)通〔1987〕1号,1987年3月26日。1996年关于第18条的修改,就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再次出现。在这个问题上,2012年和2018年《刑事诉讼法》均延续了1996年的规定。
(二)职能管辖制度的立法演变
从1979年至2018年,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制度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的扩大。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第170条将“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改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作为第二类自诉案件;同时增设了第三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案件也被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其立法目的主要是解决一些案件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8页。
二是对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两次调整。次调整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职能管辖的范围,特别是严格限定了检察机关的“机动管辖权”。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这一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客观标准,容易产生歧义。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因此,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考虑刑法规范变化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这一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参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26日。人民检察院在1997—2017年期间的职能管辖范围包括53种刑事案件。
第二次是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检察机关职能管辖范围的大幅度限缩,以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北京、浙江、山西三省(直辖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为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试点期间,暂停《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以及《行政监察法》(已失效)等法律相关规定的实施。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进行了固定。根据《监察法》第3条、第11条和第15条等规定,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调查过程中享有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多项权力,实际管辖范围包括6大类88种职务犯罪案件。 其中不仅包括原来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绝大部分刑事案件,也包括由原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部分刑事案件,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为了解决监察机关的“调查”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在案件管辖上可能出现的交叉或者牵连问题,《监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为了与《监察法》的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0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其中对检察机关的职能管辖权进行了大幅度的限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2018年11月24日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原先的53个罪名缩减为14个罪名。
(三)专门管辖制度的演变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相互之间在审判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向只有一句简单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参见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2条、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7条、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8条。根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因而专门管辖实际上也就是指这两类法院的管辖问题。2009年7月8日, 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机关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2012年7月2日,人民法院根据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变化,出台了《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关于此前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参见1982年4月23日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以及1982年7月9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对铁路法院案件管辖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以下四类:(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4)列车上的犯罪,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些地方的铁路运输法院相继被改造成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系原相关铁路运输法院改造而来,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划的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影响的案件等。鉴于铁路运输法院已经整体上移送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 杨万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10页。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关于专门法院的规定删除了“铁路运输法院”。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中,铁路运输法院的专门管辖已经不复存在。目前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主要是指军事法院的管辖。
不过,根据《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关于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2017年2月,人民法院指定宁波海事法院试点管辖海事刑事案件。同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了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伦·门多萨·塔布雷(Allan Mendoza Tablate)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该案是宁波海事法院作为管辖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海事刑事案件。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报道:“中国海事法院首次受理海事刑事案件”,载https://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888728shtml,后访问日期:2020年3月2日。海事法院的刑事管辖能否终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尚待观察。
二、刑事管辖制度的司法解释
在我国,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类似于司法解释的其他规范性司法文件对法律的贯彻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刑事管辖制度的适用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各自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中分别进行了一些细化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六机关规定》,以及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中也有关于刑事管辖制度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下依据这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司法文件,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四十年来我国刑事管辖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加以梳理。
(一)关于刑事审判管辖
从1994年至2012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关于刑事审判管辖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其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级别管辖
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却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应当如何处理?针对这一问题,1994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1994年《法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判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法解释》延续了上述规定。2012年《法解释》将“可以”依法审理改为“应当”依法审判。这主要是考虑到这类案件既然已经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难免存在未审先定的问题。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如果基层人民法院错误地受理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该如何处理?1994年《法规定》第6条和第15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移送。1998年《法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上述案件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2012年《法解释》第15条基本上沿用了1998年《法解释》的内容。可见,法院解释关于错误管辖案件移送管辖的规定,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涉及中级人民法院向上移送管辖的问题,“如再规定中级法院也可以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则会大量增加高院、法院的审判压力,也会削弱其审判监督、指导职能”。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此外,2012年《法解释》第21条还补充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定总结了佘祥林案件中有关部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酿成错案的沉痛教训, 关于佘祥林被控故意杀人案由于改变级别管辖而发生错误的情况,参见陈永生:《刑事冤案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页。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发回重审的案件降格起诉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有利于防止由于外界不当干扰而将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改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2地域管辖
自1994年以来,在地域管辖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的解释性或补充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对地域管辖中的“犯罪地”“居住地”概念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关于犯罪地,1998年《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012年《六机关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随后公布的2012年《法解释》第2条第1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一解释性规定既是为了与1997年《刑法》第6条关于“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规定协调一致,也可以适应犯罪行为复杂化和犯罪地点多样化的特点,缓解不断增多的指定管辖和管辖争议问题。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为了依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7年12月18日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在强调“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的同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作了具体解释,指出: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与此类似,为适应针对或利用计算机犯罪逐渐增多、犯罪地日益复杂的情况,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2012年《法解释》对这类犯罪的“犯罪地”作了具体解释,该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随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程序意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以下简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又专门针对网络犯罪的地域管辖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特别是对“犯罪地”作了扩大解释。例如,《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程序意见》第2条将“犯罪地”界定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意见》第5条第1款则分别对“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作了列举性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关于居住地,2012年《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借鉴了民事法律中的居住地认定规则。
关于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1998年《法解释》第6条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原则作了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法解释》考虑到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同样适用“犯罪地法院管辖”的一般原则,不需要单独作出规定,因而删除了上述规定;与此同时,在第3条第2款对单位的“居住地”作出了解释:“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这样,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就更加明确了。
第二,对于在具有中国国籍的舰船、航空器和国际列车,驻外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的案件管辖问题作出补充性规定。关于上述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人民法院从1994年《法规定》开始即通过司法解释作了补充规定,至2012年《法解释》为止,内容上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根据2012年《法解释》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对一些特殊主体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作出补充性规定。首先是服刑罪犯漏罪和新罪的管辖问题。关于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1994年《法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法解释》则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2012年《法解释》基本延续了1998年《法解释》的规定,只是将“原审人民法院”修改为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漏罪的级别管辖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的新罪,1994年《法规定》将其分为两种不同情形:一是罪犯在服刑地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罪犯在脱逃期间又犯罪的,如果是被缉捕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1998年《法解释》和2012年《法解释》延续了上述规定。
其次是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辖问题。1994年《法规定》对此没有作出规定。1998年《法解释》第12条规定,该类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法解释》第8条则将管辖法院修改为“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增加规定“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因为“多数情况下在侦查初期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后,由于犯罪地在境外,嫌疑人不明。根据现有管辖规定,无法确定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往往指定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后是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公民犯罪的管辖问题。1994年《法规定》对此没有作出规定。1998年《法解释》第13条规定,此类犯罪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法解释》第9条则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规定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再规定一定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外国人入境前犯罪的不同情形,加强了惩治的力度。
第四,对违反国际条约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补充性规定。1994年《法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1998年《法解释》第7条第2款增加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法解释》第10条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再强调一定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便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案件不再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规定保持一致。
3竞合管辖
竞合管辖又称为“管辖权竞合”,通常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数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在竞合管辖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以来一直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参见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0条、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条、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为了化解不同法院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分歧问题,人民法院就竞合管辖问题作出了一些细化的规定。例如,1994年《法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限内报争议各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998年《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2年《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上解释性规定在文字表述上一次比一次更加严谨, 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8页。但解决竞合管辖的具体思路则是一贯的,即优先考虑通过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才通过指定管辖解决问题。
4牵连管辖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为了诉讼经济,将具有牵连关系、原本应当由不同法院分别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到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牵连管辖可以分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牵连管辖和同级法院之间的牵连管辖。在我国,关于牵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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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终成果
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
就刑事诉讼法制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前言
前言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同一天通过的还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六部重要法律。1979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只有区区164个条文,但它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管辖、辩护、回避、强制措施、证据、附带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等基本制度,以及立案侦查程序、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程序、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基本诉讼程序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通过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从“依据政策”正式转向“依据法律”,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过程被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此后,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大修(1996年、2012年)和一次小修(2018年),均是在1979年立法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因此,1979年《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至2019年,《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四十年。四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逐步强大,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并且不断完善,刑事诉讼法制也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首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健全,刑事诉讼活动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以《刑事诉讼法》等成文法为主体、以中央政法部门的有关法律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以及地方性规则为补充的刑事诉讼规范体系,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公正行使各自的职权以及诉讼参与人有序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诉讼程序得到不断完善。例如,强制措施制度不断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羁押率持续下降;辩护制度持续发展,从只有审判阶段的委托辩护,发展到今天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电子取证、技术侦查以及搜查、扣押等程序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使得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更加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和人权保障;审判程序逐渐多元化,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和普通程序与缺席审判程序一起,形成了有机衔接的体系;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制度因《人民陪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得到巩固和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在2018年终于实现法律化、体系化,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不断扩大;通过对《国家赔偿法》的多次修正,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完善,并得到较好的实施。再次,刑事诉讼的技术规则和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程序法治的细节日益受到重视,被追诉人的诉讼待遇得到持续改善。例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专用制服以及法槌的启用,法官开庭时检察官、律师及旁听人员必须起立,法庭秩序规范的不断细化等,不断彰显出法庭的威严和法官的崇高地位;对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性要求日趋严格;法庭上对证人、鉴定人的质证规则不断完善(例如对鉴定意见允许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进行质证);远程视频作证和远程视频开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量刑技术等得到普遍应用;律师会见在押被追诉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预约;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不断完善,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人道待遇得到越来越好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细节上的进步表明,理性、文明的法定程序在内涵方面不断丰富,它不再仅仅是高堂之上的强制规范,同时也逐步内化为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自觉行为规范。后,也重要的是,刑事诉讼的真实观、价值观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查明事实真相,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已经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刑事司法价值观。正是在新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并积极推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并取得了重要进展。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并且维持了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也得到较好的保障,不断完善的法制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制应当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充分肯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成就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较明显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配置不够科学,不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分权制衡原则。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有效约束不足,对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技术侦查等重要侦查行为缺乏司法授权和司法审查程序;承担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同时享有批准逮捕的权力,而法院对逮捕决定却无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至于被追诉人的命运几乎完全掌握在作为公诉案件“原告”的检察机关手中。相比之下,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较弱,基本上限于定罪和量刑,难以对强大的侦查权力、公诉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以至于一些专门机关滥用权力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第二,被追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诉讼地位不高。例如,国际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效辩护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得到确认,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至今仍然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多数被追诉人在羁押状态下等候审判,且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和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刑事拘留、逮捕决定无权申请司法审查。近年来有关部门推行“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正式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因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有所扩大,但其实际覆盖面和效果仍然有限。第三,对专门机关侵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诉讼内救济机制,以至于一些被追诉人及其家属不得不通过上访、信访等诉讼外途径寻求救济,有的辩护律师不得不通过当庭“死嗑”或者利用自媒体曝光等非正常方式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完全贯彻法治原则,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够健全,以至于无辜的自由民——无论是普通务工人员,还是民营企业家或其他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都可能沦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捕以后,很难被取保候审或者无罪释放;只要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99%的被告人终被定罪判刑,获得无罪判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而言简直比登天还难。不少案件在无辜者被判刑入狱多年之后,由于“真凶再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或者由于当事人及其家属长期申诉,或者经媒体持续报道,司法机关才发现原判错了,不得不通过再审予以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被滥用以及冤错案件的一再出现,导致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受到严重损害,因而刑事司法缺乏应有的公信力。
早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中就已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同全国人民每天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专门组织力量对各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四十多年来,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刑事诉讼法制实施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并且对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国家立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既有对《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全面研究,也有对刑事诉讼中某一具体制度实施问题的研究。例如,陈光中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陈卫东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和《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等著作,先后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对于该法实施问题的研究更是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中心议题。其中,尚权律师事务所连续三年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重点围绕辩护制度相关问题,如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核实证据权,非法证据排除、刑辩律师执业风险、职业伦理、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发布了调研报告。人民检察院以检察机关贯彻实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为中心,组织力量并委托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多份调研报告,并且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见。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带领的团队对1996年和2012年两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较长时间的跟踪调研,自2007年起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系列专著,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人主持的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也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给予持续关注。特别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先后组织了多个调研团队,在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形成了十余篇调研报告。至于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某一具体制度(如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律师辩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必要性审查、庭前会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刑事和解,等等)的调研成果,则不计其数。
不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研究,除左卫民教授带领的团队以外,很少具有连续性,绝大多数成果都只是对1996年或者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一段时间内有关问题的研究。由于调研的时间较短,难以对刑事诉讼法制的变化和实施情况进行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
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书取名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意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为了使这项研究达到应有的深度,我们选择了专题研究的方式,共确定了十八个专题,大体上涵盖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其中,除简易程序(1996年入法)、技术侦查和特别程序(2012年入法)三个专题涉及的立法历史较短以外,其他各专题相关的制度均已经实施四十年以上。在每一个专题中,我们首先对某一具体制度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简要而系统的回顾,然后重点对制度发展的主要成就进行梳理总结,对制度本身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后对制度的发展前景提出方向性的意见和建议。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吸收和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并依据课题组自己所作的调研以及大量的公开数据和典型案例,力争对每一专题的研究都有一定的学术增量,突出实施中的成绩和问题,体现反思性和实证性。书中援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官方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权威文本,统计截止时间一般为2018年12月31日,只有个别专题援引了2019年度的官方统计数据。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进一步推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反思,严肃认真地对待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约束和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深化,努力在我国尽快建成符合本国国情和司法规律、体现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当代刑事法制发展趋势的刑事诉讼法治体系,让正当法律程序真正成为所有国民自由权利的可靠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控制篇幅,本书对正式法律的名称,通常仅表述为《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同时,对四个常见的法律解释性文件,使用了缩略语。具体包括:(1)《六机关规定》,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1998年《六机关规定》”,即1998年1月19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2012年《六机关规定》”,即2012年12月26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规定。(2)《法解释》,指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1998年《法解释》”,即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同年9月8日起施行的上述解释(法释〔1998〕23号);“2012年《法解释》”,即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解释(法释〔2012〕21号)。(3)《检规则》,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1999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2012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2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2019年《检规则》”,即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4)《公安部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中“1987年《公安部规定》”,即1987年3月18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1998年《公安部规定》”,即1998年5月14日公布施行的上述规定;“2012年《公安部规定》”,即2012年12月13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述规定。如果没有在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名称前加上年度,则指目前有效的文本。
本书是本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时的自选课题《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的终成果。课题研究的思路和框架由本人提出,由各撰稿人分工撰写初稿,经本人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后,再由各撰稿人进行修改,后由本人审改定稿。
虽然我们在调研和写作过程中尽了努力,在后统稿时又进行了反复的交流和校改,但书中观点和资料使用等仍然难免不当甚至存在错误之处,各专题的写作风格也不完全一致,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在本课题的调研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全国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大力支持;中宣部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经费资助,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为本书的出版提供了部分经费资助,本学科的博士生唐益亮、施珠妹、林偶之、李艳飞和硕士生潘运、吴义雅、刘宇、李昭靖、黄雪宁、方彬彬等同学对书稿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校对,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需要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的编辑团队,对全书的内容进行了非常认真、细致的编辑加工,使得原稿中存在的一些文字表述、标点、注释体例、数据计算等方面的问题得到纠正。当然,书中可能存在的疏漏甚至错误之处,责任仍由作者承担。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20年12月于重庆
书籍介绍
本书是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项目”《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的终成果,旨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本书取名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制四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意在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发展情况进行系统回顾和深刻反思,并在反思基础上就未来的发展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或者改进方向。为了使这项研究达到应有的深度,选择了专题研究的方式,共确定了十八个专题,大体上含盖了《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其中,除简易程序(1996年入法)和技术侦查、特别程序(2012年入法)三个专题涉及的立法历史较短以外,其他各专题相关的制度均已经实施四十年以上。在每一个专题中,我们首先对某一具体制度的立法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简要而系统的回顾,然后重点对制度发展的主要成就进行梳理总等
网站评分
书籍多样性:9分
书籍信息完全性:5分
网站更新速度: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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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清晰度:3分
书籍格式兼容性: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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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性: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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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便捷性: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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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评价
- 网友 孙***美: ( 2024-12-28 21:42:12 )
加油!支持一下!不错,好用。大家可以去试一下哦
- 网友 后***之: ( 2025-01-07 07:47:47 )
强烈推荐!无论下载速度还是书籍内容都没话说 真的很良心!
- 网友 谭***然: ( 2024-12-22 22:39:48 )
如果不要钱就好了
- 网友 谢***灵: ( 2024-12-20 09:39:42 )
推荐,啥格式都有
- 网友 石***烟: ( 2025-01-06 09:49:30 )
还可以吧,毕竟也是要成本的,付费应该的,更何况下载速度还挺快的
- 网友 訾***晴: ( 2025-01-17 18:45:59 )
挺好的,书籍丰富
- 网友 冷***洁: ( 2025-01-10 09:22:00 )
不错,用着很方便
- 网友 戈***玉: ( 2025-01-06 23:03:26 )
特别棒
- 网友 利***巧: ( 2025-01-05 18:08:34 )
差评。这个是收费的
- 网友 冯***卉: ( 2024-12-25 15:29:28 )
听说内置一千多万的书籍,不知道真假的
- 网友 车***波: ( 2025-01-18 14:34:21 )
很好,下载出来的内容没有乱码。
- 网友 居***南: ( 2025-01-18 16:49:02 )
请问,能在线转换格式吗?
- 网友 寇***音: ( 2025-01-04 01:26:15 )
好,真的挺使用的!
- 网友 权***颜: ( 2025-01-07 07:02:25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 网友 曾***玉: ( 2025-01-04 22:00:28 )
直接选择epub/azw3/mobi就可以了,然后导入微信读书,体验百分百!!!
- 网友 堵***格: ( 2025-01-18 19:56:20 )
OK,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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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3分
人物塑造:6分
主题深度:9分
文字风格:8分
语言运用:7分
文笔流畅:8分
思想传递:4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4分
实用性:8分
章节划分:8分
结构布局:5分
新颖与独特:9分
情感共鸣:4分
引人入胜:8分
现实相关:5分
沉浸感:8分
事实准确性:8分
文化贡献:8分